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相关规定,协议离婚后复婚需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,广州市与全国其他地区要求一致:
共同申请
双方需携带所需材料,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/县级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。
填写声明书
现场填写《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》,明确复婚意愿。
签名确认
在婚姻登记员监督下,双方在声明书“声明人”栏签名或按指印。
材料审核
登记机关对证件、声明书进行审查,确认符合复婚条件后准予登记。
领取结婚证
审核通过后,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(调解书)被收回,发放新的结婚证,婚姻关系正式恢复。
身份证明
双方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。
婚姻状况证明
原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/调解书原件。
近期证件照
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。
其他材料
如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居民,需提供经认证的无配偶声明等补充材料。
冷静期要求
复婚无需经过离婚冷静期,但需确保双方自愿且无胁迫。
财产归属
复婚后,原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仍属个人财产,复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。
办理时限
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,当场可领取结婚证。
双方可选择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,例如:
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
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
(具体地址可通过“粤省事”小程序查询)
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民政局所需材料细节,确保一次性办结。